根据《携带证》规定,出境人员携出金额在等值5000美元以内(含5000美元)的,不需申领《携带证》,海关予以放行。当天多次往返及短期内多次往返者除外。出境人员携出金额在等值5000美元以上至10000美元(含10000美元)的,应当向银行申领《携带证》。出境时,海关凭加盖银行印章的《携带证》验放。对使用多张《携带证》的,若加盖银行印章的《携带证》累计总额超过等值10000美元,海关不予放行。出境人员携出金额在等值10000美元以上的,应当向存款或购汇银行所在地国家外汇管理局各分支局申领《携带证》,海关凭加盖外汇局印章的《携带证》验放。

香港方面,根据《实体货币及不记名可转让票据跨境流动条例》(第629章),经指明管制站抵达香港的旅客,如管有大量货币及不记名可转让票据,须向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海关申报。在香港逗留期间,旅客如持有超过港币$12万的现金或等值外币,则必须向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海关申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