玉龙县人民法院2019年发布失信被执行人(法人)名单
(2019年第一期)
为确保人民法院依法执行生效的法律文书,维护法律的尊严与权威,依法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之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 我院特将部分未按照生效法律文书履行还款义务的被执行人发出执行公告,敦促被执行人自公告之日起15日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凡在规定期限内不自动履行,或者隐藏、转移、变卖、毁损财产,或者以暴力手段妨碍、威胁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将依法采取强制措施,直至追究刑事责任。被执行人在未履行完义务之前,本院将运用执行威慑机制,限制或禁止被执行人融资、置产、出境、高消费等活动。对有能力执行人民法院判决、裁定等生效的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而拒不执行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及有关法律规定进行制裁。并请社会公众对被曝光的被执行人进行监督,如有知其下落、可供执行的财产或其他执行相关线索的,请与我院联系(0888-8886105)。


来源/丽江玉龙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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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稿编辑:本台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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